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执8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盛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盛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蚌仲裁字第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