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20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130792(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工业园滨河壹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0178659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皖0311民初2022号民事裁定,冻结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沫河口支行账号为20000345901910300000034账户内的存款240万元。在实施过程中本院以(2019)皖0311执保7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沫河口支行账号为20000345901910300000034账户内的存款240万元。2019年6月4日,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其针对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沫河口支行账号为20000345901910300000034账户内的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