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2022号
申请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130792(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工业园滨河壹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0178659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力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龙晟公司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沫河口支行账号为20000345901910300000034账户内的存款240万元。申请人力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力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沫河口支行账号为20000345901910300000034账户内的存款2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