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283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越兴。
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凌志。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