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仁和工业开发中心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267号
申请人: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71257301Q,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熊凌志,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蕊,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20191,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v>
法定代表人孟金生。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仁和工业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02599J,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南1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树东。
申请人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世纪仁和工业开发中心名下价值1793967.3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世纪仁和工业开发中心名下价值一百七十九万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三角一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晓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贵生
书 记 员 李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