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南漳县。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11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71257301Q。
法定代表人:熊凌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蕊,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男,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路红红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