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94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0元赔偿金,双方争议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