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94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0元赔偿金,双方争议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