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00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广泰宏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2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广泰宏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广泰宏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5.96元,减半收取2587.98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5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