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283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沅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