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美豪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亚美豪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荣宝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6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美豪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22幢A01-25。
法定代表人:于代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北京亚美豪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北京亚美豪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北京亚美豪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豪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荣宝军系本案中施工合同的实际签约人,同时亦是该项工程进场、监理、验收过程的实际参与人,虽然***主张其系受案外人***委托参与该项工程,但***并未以案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亦无证据表明***在签订与履行本案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曾经告知亚美豪德公司其系代理案外人***参与该项工程,故一审法院认定***与***形成代理关系,确有不当。考虑到荣宝军系涉案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履行过程的实际参与人,案外人***在一审法院询问过程中自认涉案工程实际为其所承接,且***亦曾参与支付部分工程款项,因本案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涉及工程款结算问题,为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应当追加案外人***进入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1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亚美豪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庞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