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第B41001001幢1804层。
法定代表人:龚天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镇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延东,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增,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冯 诚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邵云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