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673号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闽鹏新型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6MA1QWMUWX0,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河北村叶云组。
经营者:许哲宏,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7540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闽鹏新型建材厂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闽鹏新型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闽鹏新型建材厂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闽鹏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闽鹏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盛维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