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4614号之二
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明星建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0652285J(1-1)。
法定代表人:程九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镇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7540F。
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