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91民初2832号
原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亮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延东,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增,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天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茂公司”)与被告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行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环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延东、段增增及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天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健行公司向环茂公司支付钢管、扣件的租赁使用费461792.72元;2.判令健行公司向环茂公司返还钢管30120.5米,扣件19310个;若不能返还的,要求赔偿钢管折价款309520元,扣件折价款106205元,合计415725元;3.判令健行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健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8日,环茂公司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酒店及住宅二期、商业及酒店式公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环茂公司承担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酒店及住宅二期、商业及酒店式公寓的改造工程。协议签订后,环茂公司又与健行公司签订了《钢管、脚手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1-4号楼改造过程中所有脚手架及需用钢管搭设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等搭建工作发包给了健行公司,由健行公司自行提供搭建所需的施工材料,包括钢管、扣件等。2018年5月22日,环茂公司与康乐县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租赁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凯达租赁公司向环茂公司出租钢管及扣件,并约定了相应的租赁费用。后,环茂公司与健行公司达成协议,将凯达租赁公司出租的钢管50708.5米及扣件19310个均交由健行公司使用,健行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履行租赁合同及支付租赁费。协议达成后,环茂公司向健行公司交付了钢管和扣件,但健行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租赁费,也未按照约定归还钢管和扣件。2018年12月21日,经环茂公司催促,健行公司向凯达公司归还钢管20588米,支付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12月21日产生的租赁费146908.26元;剩余30120.5米钢管及19310个扣件由健行公司占有、使用至今,一直未向凯达租赁公司归还,也未支付租赁费用。后,凯达租赁公司将环茂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钢管、扣件及支付租赁费,经法院调解,环茂公司与凯达公司达成协议,由环茂公司向凯达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及钢管、扣件的价款共计815725元。现为维护环茂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健行公司按照承诺书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健行公司辩称,租赁费包含在健行公司与环茂公司的工程款中,应由环茂公司自行承担;钢管和扣件现均在施工现场,同意返还,但应由环茂公司先向健行公司交付;健行公司与环茂公司没有诉讼费用的约定,不同意承担。
环茂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酒店及住宅二期、商业及酒店式公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书》、《钢管脚手架施工承包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被告于2018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原告签写的书面承诺、《康乐县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结算清单》、康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2民初1334号调解书、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证据证明环茂公司承接工程后向健行公司分包工程,向凯达租赁公司承租钢管、扣件,与健行公司达成协议由健行公司代为履行承租合同,但健行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及返还钢管,租赁费及返还义务经法院调解后由环茂公司实际承担的事实及环茂公司由此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健行公司提交的证据有:框架协议书、钢管脚手架施工承包合同、公司点工统计表、工程款计价表、委托付款协议、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租金结算单、钢管扣件延期费补充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承诺书一份、照片8张、2019年3月26日蘭园项目复工前专题安全会议记录一份、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监理例会记录一份、2019年4月23日第三次监理例会记录一份、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人证言四份。以上证据证明健行公司与环茂公司的合同关系,健行公司系北区工程唯一钢管、脚手架施工者,且因环茂公司突然撤场导致钢管及扣件无法拆除,健行公司从其他地方租赁钢管、扣件,返还义务及租赁费损失应由环茂公司承担。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环茂公司提交的《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酒店及住宅二期、商业及酒店式公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书》《钢管脚手架施工承包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018年12月23日的承诺书、2019年1月21日书面承诺书与健行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致,均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及钢管、扣件转租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可。环茂公司提交的《康乐县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结算清单》、评估报告均由康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2民初1334号调解书予以确认,能够证明环茂公司向凯达租赁公司承担租赁费及折价返还钢管、扣件的事实,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证明环茂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健行公司提交的点工统计表、工程款计价表、委托付款协议、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租金结算单、钢管扣件延期费补充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照片8张、2019年3月26日蘭园项目复工前专题安全会议记录一份、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监理例会记录一份、2019年4月23日第三次监理例会记录一份、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人证言四份,均能证明健行公司在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酒店及住宅二期、商业及酒店式公寓改造工程施工的事实,但无法证明钢管及扣件无法返还系环茂公司的过错导致,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环茂公司与甘肃浙商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酒店及住宅二期、商业及酒店式公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书》,约定由环茂公司承包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酒店及住宅二期、商业及酒店式公寓改造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环茂公司又与健行公司签订了《钢管、脚手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兰州蘭园项目住宅一期1-4号楼改造过程中所有脚手架及需用钢管搭设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等搭建工作发包给了健行公司,健行公司自行提供外架所需的施工材料,并约定了合同价款为230万元(暂定价)及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5月22日,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环茂公司承租凯达租赁公司的钢管50708.5米及扣件19310个,并约定每月30日前付款,租金付至已发生租赁费的100%,并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未付租金总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租金的百分之一。2018年12月23日,健行公司向环茂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环茂公司承租的钢管50708.5米及扣件19310个均交由健行公司使用,健行公司代为履行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在承诺书中明确,截至2018年12月21日,健行公司已经向凯达租赁公司归还钢管20588米,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12月21日产生租赁费143027.12元。2019年1月21日,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天生又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今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诺的南京环茂项目部蘭园住宅一期脚手架钢管、扣件,开工进场,原南京环茂租赁的康乐县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材料,现已还19611.5米,还差30120.5米,扣件部分材料没还清。鉴于工程未完工,材料拆不下来,至2019年开工,开始拆除,由我公司代还,租金由南京环茂代扣、代付,如果不还,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2019年8月22日,因凯达租赁公司未收到返还材料及租赁费用,将环茂公司诉至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由康乐县人民法院对涉案租赁设备委托甘肃恒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经评估钢管30120.5米,价值309520.00元,扣件19310个,价值为106205.00元。2020年10月13日,经康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达成协议:《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环茂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凯达租赁公司各项费用400000元,剩余各项费用415725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健行公司提起的反诉,在庭审后自愿撤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健行公司自2018年12月23日起向环茂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环茂公司承租的钢管50708.5米及扣件19310个均交由健行公司使用,健行公司代为履行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健行公司应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及时向凯达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及返还租赁物,现健行公司未按照承诺书支付租赁费并返还租赁物,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环茂公司要求健行公司返还租赁物及承担租赁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租赁费用数额及租赁物数量、价值因已经由康乐县人民法院调解书中予以确认,应按照调解书中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达成的数额为准。租赁费截至2020年10月12日为406677.39元,钢管30120.5米,价值为309520.00元,扣件19310个,价值为106205.00元。至于环茂公司要求的其余租赁费,健行公司是代为履行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解除时,健行公司也应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损失,故对于环茂公司要求2020年10月12日之后租赁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环茂公司与凯达租赁公司达成协议后,健行公司应只承担环茂公司在调解书中确认的义务,对于调解书之外的义务,因环茂公司并未实际损失,健行公司也不应承担。律师费用因环茂公司与健行公司没有相关约定,不予支持。综上,健行公司应向环茂公司支付租赁费400000元,返还钢管30120.5米,扣件19310个,如无法返还钢管及扣件,应按照钢管30120.5米,价值309520.00元,扣件19310个,价值为106205.00元折价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费400000元,并返还钢管30120.5米,扣件19310个;如钢管扣件无法返还,则按照钢管30120.5米,价值309520.00元,扣件19310个,价值106205.00元折价赔偿;
二、驳回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65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38元,兰州健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153元,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隋福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建建
书 记 员 杨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