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2453号
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439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蒋汉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中,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孔家埭村161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