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1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城区复兴街439号122室,组织机构代码:7595221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74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583357。
法定代表人:查伟。
申请执行人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92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49236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21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