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智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民初2957号
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上城区复兴街439号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5952213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中,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智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友谊街310号中丝国贸中心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7056552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智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