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3484号
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街439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城北路N2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骆巧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