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4290号
原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建公司)、原告江苏楷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盛公司)与被告湖北城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铁公司)、被告王卫军,第三人陕西旭彤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彤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股东出资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目标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官池镇大荔科技产业区晨光大道,应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中龙建公司、楷盛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违背了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应作移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夏丽华
审判员 刘 隽
审判员 李 娜
书记员 周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