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6执9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湖北城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汇侨大道南(玉兰园)*幢110铺。
法定代表人:鄢志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城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楷盛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城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9006执9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红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