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惠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惠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5218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其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
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