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740号之二
原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
法定代表人:陆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41606407。
法定代表人:窦伯祥。
被告: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科创园创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YGFAK5W。
法定代表人:窦伯祥。
原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20元,减半收取计36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
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金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