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2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方名邸39栋4楼。
法定代表人:陆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
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法并无不当,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32×××07、江苏银行16×××75、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98、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85、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16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