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213号
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方名邸39栋4楼。
法定代表人:陆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沙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文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8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