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48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91民初2748号之一
原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
法定代表人:陆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867331957,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生态产业园办公楼485室。
法定代表人:苗慧。
被告:沈永,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6667808N,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97-50号。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传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子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永、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212元,减半收取91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06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23212元,由本院退回9106元)。
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帅富强
人民陪审员  梁恒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