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21民初3838号
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欣杨村丰月小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南栋第1层175室。
法定代表人:朱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诉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