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6某某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13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1291民初2136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进行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