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13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1291民初2136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进行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