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36***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136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90954.9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30元(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