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136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90954.9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4.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30元(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