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6***与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13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保全费930元,合计19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