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13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79511087F,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3栋2号14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保全费930元,合计19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