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002号之三
原告:***,男,195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明,女,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圆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96940959H,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邻里中心B楼1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圆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