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灿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594号
原告:上海灿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A28。
法定代表人:苏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C区178室。
原告上海灿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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