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454号
原告:***,男,199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祥,上海拓必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
法定代表人:陈晓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悦,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秋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栋
书 记 员 陈 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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