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1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C区178室。
被申请人: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A区2136室。
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1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655,734.06元的财产。被保全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上海银行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账号030********的银行账户人民币7,655,734.06元的存款。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山支行账号XXXXXXXXXXXX********、交通银行上海曲阳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龙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