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A区21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C区178室。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41,252.31元的财产。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支行账号030********存款1,741,252.31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支行账号030********存款1,741,252.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