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A区21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C区178室。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41,252.31元的财产。上海润泽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支行账号030********存款1,741,252.31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汀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支行账号030********存款1,741,252.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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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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