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2998号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D区18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一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318号68幢30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书香银苑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717弄12号1楼102室。
负责人:***,主任。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书香银苑业主大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