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伟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初字第1324号
原告上海伟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周路200号3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文海路3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伟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硕公司”)诉被告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和我教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你和我教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伟硕公司诉称,2011年6月2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联想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你和我教育供应联想产品电脑;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你和我教育提供了约定的电脑,截止2012年6月15日,被告你和我教育书面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24,000元(人民币,下同)。因原告伟硕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你和我教育支付货款124,000元;2、被告你和我教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4,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你和我教育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联想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甲方(买方)为被告你和我教育、乙方(卖方)为原告伟硕公司;甲方拟购买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如下:联想A机型(教室用机)、单价2,330元;联想B机型(办公用机)、单价1,950元;联想C机型(教室用机替代机型)、单价2,330元;联想显示器、单价950元;现代音箱、单价120元;拟采购数量,共计500台(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产品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产品进行产品性能的验收,到货时间以快递单/签收单为准;甲方在收到当批订单产品后的次月20日内前将该笔订单的款项支付给乙方;等等。该合同经原、被告盖章确认。
协议签订后,原告伟硕公司即开始陆续送诉争合同约定的电脑及音响。2012年6月15日,经原、被告对账,原告伟硕公司出具《确认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2年6月15日,被告你和我教育欠原告伟硕公司货款124,000元,请确认账目金额,确认后请盖章回传。后被告你和我教育盖章确认。此后,原告伟硕公司多次向被告你和我教育催讨货款,均未果,故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联想产品购销合同》、《确认函》、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伟硕公司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并经被告你和我教育对账确认欠款124,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伟硕公司要求被告你和我教育支付货款1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你和我教育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伟硕公司要求被告你和我教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你和我教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000元;
二、被告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伟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曹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