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218号
原告:上海底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5,9,15号5幢209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上海友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8层E区84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底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底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同意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底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