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友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127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新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一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友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 霞
审 判 员  费紫燕
人民陪审员  许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黄庆楠
书 记 员  黄庆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