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和,***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宗 君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