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9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号华佳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兴晟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南岗第三工业区**栋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深圳市兴晟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晟图公司)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当。星火公司、兴晟图公司和***拖欠***劳动工资19819元,法定节假日工资8880元,共计金额28699元。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经查,***实际系由***个人所雇佣,与星火公司、兴晟图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星火公司和兴晟图公司依照劳动关系向其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二审对***提出的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