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72号
原告: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216号华佳广场25-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49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乔美,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949854。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35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