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下称星火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星火公司作出单方解除与***的决定是否合法。星火公司主张***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累积旷工超过11天,其中,2017年03月29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连续旷工4天,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连续旷工4天,该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辞退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星火公司举证证明辞退的合法性。关于违纪行为,星火公司提交了的证据其中包括《3月份考勤情况》一式两份,《4月1日至18日考勤情况》一式两份,均有***的签名。***虽确认考勤记录上签名的真实性,但认为因此前星火公司对其降薪、调岗,其不同意,后来2017年4月18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其才在《3月份考勤情况》和《4月1日至18日考勤情况》上签名,考勤情况的记载并不属实。因为其工作岗位是技术员,工作地点在深圳北站的工地上,不需要到公司打卡上班,其在公司也没有办公室,星火公司通过发邮件对其进行工作指派和考勤。星火公司对***的主张均不予确认,认为***需到办公室接受公司的指派再去工地进行设备的安装,需要接受公司的考勤。对此,本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名行为应当预见相应的后果,其在《3月份考勤情况》和《4月1日至18日考勤情况》上签名,应当视为其认可记载的内容。***主张2017年4月18日双方达成了和解才签字,但星火公司不予确认,***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3月份考勤情况》和《4月1日至18日考勤情况》记载的内容,***确实存在2017年3月28日至3月31日旷工4天,4月6日至7日旷工2天,4月14日至4月18日旷工3天(15、16日为休息日),在一个月内累计旷工9天的行为。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星火公司对该行为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主张解除行为违法,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晶(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