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六合大队朱家台222号(13)。
法定代表人:朱少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湖北万泽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湖北万泽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上诉人***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76.00元,减半收取488.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6.00元,减半收取488.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祝宝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