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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六合大队朱家台2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4.00元,减半收取452.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4.00元,减半收取452.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海燕

审判员  应春明

审判员  孟路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