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85号 申请人:***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 被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申请人***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国一治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青山区XX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并冻结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00********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418480.54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00********内的存款。 二、查封中国一治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青山区XX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9,418,480.5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