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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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路5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再审申请人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相应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