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98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鲁钢,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东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玉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俞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