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生,江苏凤凰国际文化中心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沿村**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所主任。
原审被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7号18层A、B、C座。
法定代表人:付凯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
法定代表人:阚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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