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213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白兵,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超,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男。
原告***与被告许白兵、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万 方
书 记 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