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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广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执保16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济宁广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7民初1651号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窦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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